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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疗机构使用骨科植入医疗器械有新规定
2008年06月17日

鉴于目前骨科植入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不完整,产品植入人体后缺乏可追溯性,患者对植入的骨科器材不知情,产品从体内取出后疏于管理等问题,2008612,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公布了《宁夏医疗机构骨科植入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定》。

本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购进渠道、索证内容、使用登记事项、手术后的随访、不良事件监测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医疗机构在使用骨科植入医疗器械前,应详细记录产品的相关信息,填写《植入性器材治疗知情同意书》,经医师、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后方可植入,并将产品的合格证明及条形码粘贴在《植入性器材治疗知情同意书》背页,与病例记录一并保存备查。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未经医院主管领导同意,不得使用本院医师或外请专家自带的骨科植入医疗器械。通过手术从体内取出的骨科植入医疗器械,离体后应及时进行消毒处理,由医疗机构登记后统一保管或销毁,不得流向院外。医疗机构应建立骨科植入医疗器械术后回访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应加强对骨科植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及时收集上报不良事件信息,提出评价性意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骨科植入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对严重不良事件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必要时对产品进行监督抽验。各医疗机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或渎职失职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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